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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机械工业行业急需关注的几大问题

发布日期:[2006-04-21]    共阅[1633]次
    2006年中国机械工业行业急需关注的几大问题  
  从2006年起,机械工业将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需要重视的问题这些情况和问题,将对机械工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进口关税和出口退税政策有所调整
  
  1.汽车进口关税进一步降低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总署于2005年12月27日发布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和税率进行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的税目总数由2005年的7550个增加到7605个。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我国进一步降低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主要涉及植物油、化工原料、汽车及其零部件等。2006年全国关税总水平仍为9.9%,其中工业品平均税率为9%,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
  
  机械工业中,仅降低汽车行业进口关税,其他行业仍按2005年不变。汽车行业降低关税的税目有70个,其中小轿车(含小客车、越野车)32个,汽车零部件38个。小轿车进口关税由2005年的30%,降到28%(按照我国入世承诺,2006年7月1日起再降到25%);汽车零部件降低关税的有:小客车车身,大客车和轻型货车的制动器、驱动桥、车轮、离合器、转向盘、变速箱、悬挂减震器、防抱死制动系统、安全气囊装置等。按照我国入世承诺,从2006年7月1日起汽车零部件关税要平均降到1O%。这是我国机械工业入世后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最后一项承诺,届时机械工业入世后的过渡期也行将结束。这必将对国内汽车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竞争更加剧烈,并推动汽车行业尤其是小轿车整车和汽车零部件行业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力度。
  
  2.进口港澳机械产品全部零关税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中国商务部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先后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和补充协议,内地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分批实行零关税。第一批已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第二批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2005年10月18日和10月21日,商务部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先后签订了第二个补充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对香港、澳门特区输往内地的货物(含机械产品和零部件)除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进口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全面实施零关税,双方基本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同时对建筑、分销、会计、证券、银行、运输、个体工商户等服务贸易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经双方逐项审核,已确定了符合原产地标准、可以实行零关税的商品清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从香港进口已枋准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主要机械产品有120种,包括:混凝土泵、制冷压缩机、制氧机、过滤净化装置、工业除尘器、水泥包装机、载客电梯、连续运货升降机及输送机、石油天然气钻机、电动工具、塑料造粒机、模具、滚珠轴承、行星齿轮减速器、微电机、部分蓄电池、电阻焊机、可编程序控制器、机床数控装置、电缆、照相机零件、坐标测量仪等。
  
  我们既要把握商机,对我们需要进口、香港可以提供的配套件、零部件,在质量相同、价格合理的条件下,就不要从其他地区进口(从香港进口免关税,运输距离短,节省费用),同时要对进口可能对内地相关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采取措施。
  
  3.对部分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我国政府与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或地区笠订了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协定。
  
  与机械工业关系密切的主要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我国与东盟10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要分别在2010年和2015年建成自贸区,双方对进口关税基本上要降到零。从2005年7月20日起,我国已与文莱、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印尼,泰国等六国双方对部分商品实行协定税率。首批降税的主要机械产品有214种,2006年要继续执行协定税率。其中农业机械行业11种,内燃机行业4种,工程机械行业8种,仪器仪表行业11种,文化办公设备行业11种,石化通用机械行业33种,重型矿山机械行业18种,机床工具行业39种,电器行业38种,机械基础件行业23种,食品包装机械行业3种,汽车行业2种。
  
  机械工业应当抓住这一机遇扩大出口,选择我国有优势、东盟降税又较多的产品出口。如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内燃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工程钻机、稳定土摊铺机、轴承、模具、密封件、压缩机、液体泵、金属轧机零件及轧辊、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及其零部件、测距仪、经纬仪、气体分析仪、金属材料试验机、400MVA以上变压器、350MVA以上交流发电机、350MW以上汽轮机、水轮机及调节器、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1000V以下的自动断路器和电路保护装置、陶瓷和玻璃绝缘子等。这些产品,东盟六国进口关税都降到5%,为我国产品出口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同时要积极参加每年一次在广西南宁召开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广泛接触,扩大宣传,落实用户。
  
  出口时要注意填写并获得原产地证书(FormE),才可享受减免税待遇。中国企业可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地检验检疫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4.出口退税政策有调整,出口成本将有所降低
  
  国务院2005年8月1日发布《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比例,在原核定的退税基数上,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负担比例由原来的75:25,调整为92.5:7.5;二是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三是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这项政策调整,使出口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退税款(原规定由地方承担的25%,在不少地方不落实),从而使出口产品成本有所降低,必将调动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1.积极面对汇率改革,缓解人民币升值对出口的影响
  
  从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3‰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3%幅度内浮动。半年多来,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已突破向上浮动3%o的水平。今年2月13日人民币市场汇价(中间价)为1美元兑8.0472元人民币,已接近向上浮动3%。
  
  根据预测,人民币仍有升值趋势,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将逐渐加大,必将增加出口产品成本,出口企业要有足够的准备。为此:
  
  一是要尽快适应新的汇率机制,增强风险意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一直习惯以美元计价签约并结算。实行新的汇率机制后,为非美元的其他货币计价签约并结算提供了新的途径。有的银行已主动向客户提出,如果与欧盟做贸易,最有效的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采用以欧元计价签约并结算新的汇率制度,使过去由银行承担的汇率风险变成企业自己承担。这就要求进出口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培养熟悉外汇知识的专业人才,关注外汇市场上各主要币种汇率的变化,学会在汇率变化的市场中,选择计价签约并结算的外币币种,特别要注意把握结汇时机。
  
  二是努力缓解人民币升值对出口的影响。加强与境外客户的沟通,根据新的汇率,调整出口报价;综合运筹外汇现汇账户,衔接好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减少汇差损失和手续费开支;选择服务好、有竞争力的银行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即企业与银行先签订合同,把未来要办理结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先定下来,到期按合同与银行办理结汇,将未来的人民币收益锁定(即在签订出口合同时,订有汇率变动的保值条款)。
  
  2.要逐步减少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出口
  
  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于2005年12月9日发出通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停止一批产品(如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的加工贸易,降低一批产品(如锌、锡、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控制稀土、焦炭等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要求继续关注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状况,提高出口产品结构层次,减少能源和资源耗费。
  
  机械工业出口产品中也有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在相关行业出口总量中占有相当比例(如铸件、锻件、磨料、磨具等),也需要注意逐步减少这些产品的出口。“十一五”规划提出,五年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降低20%左右。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订进一步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相应措施,以限制这些产品出口。铸件、锻件要向深加工发展,提高技术含量。有关企业要有思想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
  
  3.机械工业一批重点企业被外资并购,应尽快建立外资并购风险防范机制
  
  近几年来,外商在中国投资方式发生明显变化,呈现独资化加快,大型投资项目增多,工业领域外资集中度上升,外资并购内资重点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案例越来越多。机械工业中有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在与外商合资过程中遇到或已经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特别是其中有几个发展势头好的重点骨干企业被外资并购、控股,从此失去了自主权,丢掉了优良资产、品牌和市场,多年积累的技术能力也付诸东流。这些值得我们关注。
  
  为此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外资并购内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要加紧完善和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另一方面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并购行为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内容包括:外资并购对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外资并购对市场影响的程度,有没有可能形成垄断;外资并购对产业结构升级是否会造成不利影响;外资并购有没有造成资产流失等。
  
  同时建议在政府主管部门内要有专职机构,组织评估和办理审批手续。国有企业要先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和审核,并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外资并购项目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予以审批。
  
  4.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金额巨大,存在不公平竞争
  
  我国入世后,已按照WTO规则调整了有关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但是,对外资企业的各种超国民待遇仍在继续执行,外资企业仍享受着我国政府给予的多项税收优惠,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对外资企业在投资内进口的设备实行全免关税和增值税。这一政策必然使外资企业进口成本大大降低而提高了竞争力。同时也使国产机电设备与进口设备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外资企业两税的减免,已严重影响我国财政收入。据海关统计,2005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内进口的设备267.7亿美元,按机电设备进口平均关税加增值税计算(不包括部分设备应交的消费税),2005年免税金额约为604亿元人民币,数额巨大。
  
  这一政策已实行多年,如果让这种不公平现象继续下去,必将严重限制内资企业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安全也有不利的影响。建议尽快调整或取消。
  
  (摘自:中华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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